3.本条第3款是关于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,不得取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。
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处在学习阶段,学校对其人生的发展极为重要,可以说是其成长的坚实基础。只要有希望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,学校就应当努力去履行教育的义务。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,在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以前,不得取消其学籍,即使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,对于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,也可以考虑保留其学籍,使其继续接受教育。
【法规链接】
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
(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【立法目的】
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,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】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立足于教育和保护,从小抓起,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。
第三条 【综合治理】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,实行综合治理。
政府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、人民团体、有关社会团体、学校、家庭、城市居民委员会、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,各负其责,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,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